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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诚药业: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烟台东 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按应选人数由得票数较多者依次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中所称 "监事"特指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大会的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