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诚药业:年报工作制度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 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 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 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烟台 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 本制度。 第四条 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