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制订)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 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