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提案获得 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且该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 会委员过半数推选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 1 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审计 监督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