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 续聘、改聘,下同)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的,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