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湖南白银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证券法务部门,负责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以及证券法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业务 支撑部门,负责委员会议事范围内议案的材料准备、决议落实等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 员离任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