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 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