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电光防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 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最多不超过全体董事半数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