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艺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 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下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