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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争民爆: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争民爆"或"公司") 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试 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行为主要包括提供保证(含银行开立备用信 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本票、保函等)、财产对外抵押、动产对外质押、留置等形式 (向其自身公司进行财产、动产质押的情形除外)。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 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 度、保理等。 "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是指除本条以外的所有可能构成对外债务的担 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各子公司 之间、子公司与其再投资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办法的规 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担保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草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