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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争民爆: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科技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科技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科技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科技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科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技术发 展方向,确保科技创新工作质量和公司科技创新工作有效支持业务发展要求,保 障公司科技创新战略的有效执行,公司董事会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 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长期技术研发和重大新产品研发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运作,提高科技管理和服务 水平,推动高争民爆科技创新,促进高原民爆科研成果转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此制定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