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 事实资料和信息,所有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 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或遗漏之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三月 致: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嘉股份")的委托,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