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6月)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披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