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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6月)
002895Chanhen(002895)2024-06-17 10:5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五)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内部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 制度的规定执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完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特制定《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 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会明显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