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本所秉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 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的委托,国浩律 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川恒股份收购贵阳黔进矿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进矿业")持有的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黔源地勘")58.5%股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并就本次交易所涉的黔源地勘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川恒股份、黔源地勘、黔进矿业如下保证,即其己经 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均为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的副本文件与正本、复印件文本与原件是一致的; 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相应授权。 三、本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