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为董事会的工作机构。四大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 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 - 1 - 页 共 8 页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