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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2895Chanhen(002895)2024-09-06 10:42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的委托,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川恒股份提 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 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