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4月)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证券部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 人员,对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经济、金融、证 券、法律、管理等工作三年及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