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强化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 2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3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经验。 第 4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 5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全体委员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