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乳业: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在认真审阅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巍女士、独立 董事候选人陈碧女士的有关资料,充分了解候选人的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教育 背景等情况后,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拟增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 备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