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公司章程》修正案(2023年12月)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 | --- | --- | |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 |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立意见的事项。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 |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 |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