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10月修订)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