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00091JTL(300091)2024-01-08 12:25

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40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71896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83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 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 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28日 【打印】 【关闭窗口】 经查,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