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7717380000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7375 分 类 你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计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情况,证券部门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修正,导致 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申志刚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树军作为公司董秘,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 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6月7日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文 号 〔2024〕106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