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 斌 胡志勇 罗 翼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 关执业证书和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拥有专业 的执业团队,符合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和要求。公司已就变更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公司本 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