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范 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审计委员会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