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