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