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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当战略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连续两次不能参加战略委员会的会议,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 需要,确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