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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 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一条 为强化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节能环境保护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