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确 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朗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 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