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股份: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李晓玲、吕斌、杜杰、陈来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结合独立董事 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 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 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