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1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