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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300227Sunshine(300227)2024-02-06 11:54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商业经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