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基于政府有关机构 的要求,对公司进行特定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 良好的执业质量和数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