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瑞特装: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 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 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