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条 为完善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