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应收债权资 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 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资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四条 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 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4.1 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款项; 4.2 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以其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 回的款项; 4.3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 法收回的款项; 4.4 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司法机关已判决或裁定,但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