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信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月)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1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