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 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