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溢多利: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溢多利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300381VTR(300381)2024-04-24 08:22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溢多利")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的相关规定,本所就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 废")出具本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