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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300394TFC(300394)2024-04-21 07:50

江 苏 世 纪 同 仁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致: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孚通信"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作废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 划""作废 2021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