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收购的专项核查意见
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收购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隆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上市公司回购注 销业绩承诺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新兴鸿溢")、喀什 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泽源")持有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以下简 称"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艳(以下简称"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被动超过 30%(以下简称"本次收 购")免于要约收购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