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符合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