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之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致: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伊之密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海润天睿")接受伊之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伊之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