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2)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 执业质量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