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 通知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 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 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 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 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1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 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 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