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山河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 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 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 行使附加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