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生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 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