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中小股东是指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东)。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包含全体独立董事,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与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